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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创案例

最近一部名为《继承人》的电视剧正在进行热播,这部剧围绕着跟继承法相关的案例进行展开,其中男女主角也深陷身世以及继承案件的漩涡之中。笔者发现该剧中的案例都非常具有代表性,将继承相关的法律演绎的淋漓尽致,但是剧集进度较快,很多继承法的知识对于大家来说比较陌生,为了让观剧更加顺畅,笔者决定写一些关于本剧的法律方面的观影指南。本篇为方家姐妹案中的法律知识,因为涉及剧透,未看完的慎点。

在第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方家姐妹案中的两个知识点,第一个是关于非亲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第二个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都什么时候适用的问题。在本篇中,笔者将会将方家姐妹案的真正焦点进行分析。

看了剧的朋友会注意到,本案中目前是有两份遗嘱的,一份是大女儿方丽手上的老人去世之前留下的遗嘱,约定将遗产继承给她。还有一份是小女儿方燕手上的,老人在几年前做的公证遗嘱。那么就引出了下面这个问题:

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到底哪份遗嘱生效呢?

首先,依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在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如果有一份以上的遗嘱,那么他们的效力等级是不一样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回归到本案中,方燕手上有一份公证遗嘱,而方丽手上的代书遗嘱虽然是最后做出的,但是效力低于公证遗嘱。所以要按照方燕手上的遗嘱所载遗产归小女儿方燕所有。

但是,本案并没有就此结束。剧中男主角郑昊和汤宁经过分析认为方老先生既然在生前做过一份公证遗嘱,那么他肯定是了解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普通的代书遗嘱的,他既然生前给小女儿留了一份代书遗嘱,可以推断他应该是生前又作了一份公正遗嘱撤销了之前给小女儿方燕的那份遗嘱中所载的内容。

做了这个推断之后,他们就奔着这个方向进行了调查取证。最后在小女儿和方老先生当年所住的房屋的居委会了解到,当年方老先生中风,被小女儿赶出家门,双方闹了矛盾是经过居委会调解,并在当地的公证处做了一份新的公证遗嘱的。而在这份公证遗嘱中,是对小女儿的继承约定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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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遗嘱中所约定的三条义务是小女儿方燕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的先决条件,如果违反将不能继承遗产。事实上小女儿是违反了这三条义务的。那么在小女儿的继承权不能生效的情况下,大女儿方燕手上的遗嘱即可以作为生效的遗嘱继承房屋了。本案到此算是有了一个比较公正的了解。

这里笔者要说的是,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案例中的方燕因为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但使得自己失去了亲情,同时也因此而丧失了继承遗产的权利。而现实中并非所有案子都会有这样公正的结果,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会像方老先生一样,知道遗嘱的重要性,在生前订立好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公平的安排。而且很多人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经常会出现订立的遗嘱缺乏法定要件,最后导致遗嘱无效的后果。